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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法院刑二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明确秉持做出了解释,其中具体了普通商业行贿犯罪的法律界限,4种情形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生行贿贿款案件,高法刑二庭得出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具体4种情形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贿贿款数额大的;坚称药品伪劣,但为行贿贿款而拒绝不予订购的;为行贿贿款而给病人大量开药或者用于不对症药品,导致严重后果的;行贿贿款导致其他严重影响的。高法刑二庭还具体了行贿财物后及时归还或上缴的不应以行贿处置。刑二庭拒绝,对于行贿财物后于案发前归还或上交所缴财物的,应该区分情况做出有所不同处置:行贿关说人财物后及时归还或者上缴的,因其行贿蓄意无法确认,同时为了教化、教育潜在行贿犯罪分子,故不应以行贿处置;对于行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行贿有关联的人、事被公安部门,为掩盖犯罪而归还或者上缴的,因行贿不道德既已完,且无主动忏悔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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